规章制度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28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复查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两周以上的,须取得分管院领导审批。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同时,现场采集新生照片,并将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严格比对,核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核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和教务、学生、保卫、总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或其父母、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创业新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务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及相关系(部)审核符合《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因创业过程中的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入学资格年限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务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及相关系(部)审核,报院长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延长;

(三)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籍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学籍管理部门每年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并组织做好学生信息查询确认工作。

第六条 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生实施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抓好在校学生学籍资格审定,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提交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的缴费凭证或已获得助学贷款等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全额缴纳学费且没有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手续未获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院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第八条 在校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课程标准执行,并于开课时告知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经本人申请,课程所属部门批准,由教学管理人员查验考卷。

第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用以记载学生在校所修读课程成绩。在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档制(合格、不合格,仅适用于补考)等形式记分。不同记分形式对应关系详见下表:

课程考核成绩不同记分形式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A)=95

(B)=85

(C)=75

及格(D)=60

不及格(F)

两档制

合格=60

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课时数计算;综合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半天3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分管院长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体育课的部分环节,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我校成绩,予以承认;其已获得的非我校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进行调查和认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补考、重修与缓考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补考机会一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必须重新修读(重修):

1.补考、缓考不及格的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的;

2.旷考或考试作弊的。

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在获取重修信息一周内填写《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提交到所在系(部)审核,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重修课程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按国家和安徽省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多次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于考试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并予以标注。缓考可随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课程不及格的,可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并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和技能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岗位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计。

第二十三条 除休学创业情况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依照《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依照《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允许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向所属系部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申报获批创新创业的;

(五)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两年,累计不超过四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本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经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可由教务处直接办理;

(二)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院,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因伤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凭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10门时,予以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所在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留级次数累计超过两次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填写退学申请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退学的学生,学院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三十四条 退学异议处理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院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外提出的申诉,学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章 学制、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凡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在德育、体育等方面达到培养目标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离校后的二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认真做好学历证书颁发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对证书的注册做到该注册的一个不能遗漏,不该注册的一个不能注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学生就能查到自己的毕业信息。

第四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又不愿意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 对违规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学籍学历信息安全


第四十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充分利用数字证书(密钥)等办法做好学信平台上数据准确、安全性维护,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第四十 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做好服务器的病毒防控工作,防止“黑客”攻击,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 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学院校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分管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第四十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非在籍学生、各类技能培训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学生对学籍方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