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04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必须的重要文件,为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就业推荐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作用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证明,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权威依据,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选拔和录用毕业生的重要材料。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2、持有就业推荐表的毕业生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资格审核合格的毕业生。

3、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按有关规定发放,每位毕业生限发一份。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毕业生可以用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但毕业与有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时一般须出具就业推荐表原件。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所列全部项目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将由毕业生本人及相关审核人承担一切责任。专业名称,必须与统计生源的专业名称一致。“在校表现情况”必须由所有专业辅导员填写,不得由毕业生自行填写。

6、学校教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签发毕业生各科成绩。

7、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辅导员审阅并鉴定后,以班级为单位送学校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8、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则上不予补办。如有印刷质量问题,可到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更换。因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须写出书面检查及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如确有其他特殊情况(如意外丢失或损坏)需补领,毕业生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经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补领手续。

9、毕业生如因参加专升本等考取高一级院校或因其他情况暂不就业者,须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交回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推荐表不得私自转让。

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普通高等院校制订就业方案和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方案,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获取就业和派遣资格。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安徽省教育厅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发放,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印刷、伪造,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每人可取得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按编号从小到大的序列排列,每位毕业生应对唯一就业协议书编号,专人专号,复印无效。每位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因就业协议书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领取新协议书时,必须经学生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每位毕业生最多只能换发一次)。如果想领取第二协议书,则必须解除第一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5、签订就业协议书程序一般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有人意向→毕业生(甲方)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乙方)填写基本情况→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协议书内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字并签字、盖章。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毕业生协议书生效后白联和蓝联交回辅导员处,且将白联拍照上传至大学生服务云平台。(白联将由我校就业创业中心交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查后统一留存,蓝联由各系部辅导员留存),学校汇总协议后,制定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就业报到证》。协议书黄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红联由毕业生本人留存。

6、每位毕业生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不得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视为无效,责任自负。

7、在给协议书签章时,相关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在填写的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填写不规范的就业协议书要加以指导,予以规范。

8、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在考取高一级院校后,要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否则将不予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如果擅自将领取的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不予办理升学等有关手续,责任自负。

9、毕业生如果将本人的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原则上不得重新领取。如因上述过失造成恶劣影响并有损学校声誉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处理。

10、各系、毕业班辅导员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要让每一位毕业生认识到就业协议书的重要性,教导毕业生不仅要保管好自己的协议书,而且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一定要慎重。

11、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之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提交要求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就业协议书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12、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指用人单位单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毕业生如需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已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13、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生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参加国家级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等情况之一,毕业生应及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协议解除。学校不按违约处理,亦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