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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等学校 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2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一)专业建设类

1.品牌专业建设项目。

(二)课程建设类

2.精品共享开放课程建设项目。

3.智慧课堂试点。

4.规划教材。

(三)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

5.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6.教学成果奖(含竞赛转评类)。

7.教学团队。

(四)实验实训平台建设类

8.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

9.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五)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类

10.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1.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二、立项要求

(一)立项原则

2017年质量工程项目坚持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分类设置指标;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参考前三年各高校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的平均数,结合2016年振兴计划和质量工程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坚持创新引领原则,聚焦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与高等教育相关的最新政策,对质量工程的项目类别进行调整,新设了智慧课堂试点项目、规划教材和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为省内高校直属、附属医院单列项目指标,申报项目自主设置;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的需求,从本通知的立项范围中自行选择项目类型进行申报,也可以根据学校特色发展和科学定位的要求自行设置1-2类项目,并由学校按下达指标进行评审、校内公示和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项目进行整体性、合格性审核。经省级公示无异议的,对学校项目进行整体立项。

(二)项目管理

1.各高校应按照人才培养、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师队伍培养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整体、系统设计,对就业率低、招生困难的专业原则上不应安排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各校在申报文件中分别说明本校就业率及报考率排名后10%的专业,面向艰苦行业及农林专业不在此列)。

2.已在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或省级质量工程中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型项目,一经查实,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3.本科高校专业合作委员会的教研项目仅限于专业评估和专业质量监控方面的课题。

4. 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不再单独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在各校申报的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予以立项。

5.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对各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立项限额进行动态增减。由学校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高的适度增加限额;对完成质量差的减少申报指标直至停止全校申报资格。

三、建设经费

(一)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中关于改进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的要求,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申报2017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由各校自行统筹落实建设经费。

(二)除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外,其它各级各类高校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如资金无法落实,可不申报。

(三)省教育厅将组织对项目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如发现已立项的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无资金支持,将予以撤项处理。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本次申报继续实行无纸化申报。自2017年12月14日起,各高校从安徽高教网(http://www.ahgj.gov.cn)登录“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填报具体项目申请书。各校应参照《2017年省级质量工程形式审查规范》(附件10)规范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不规范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学校在履行网络推荐程序后,系统自动生成申报项目汇总表。请学校将纸质推荐文件和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项目汇总表(自行编辑无效)一式三份报送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各申报项目的纸质申请书无需报送。

(二)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18:00。推荐文件和由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项目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18:00,材料报送地点:安徽建筑大学北区(老校区)行政楼二楼208室(安徽省高等学校质量工程建设办公室)。

(三)《2017年度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各类项目申请书、各校项目限额基数请在安徽高教网下载。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家福、任雯君。

联系电话:0551-63828077、62818295。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