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所有人员和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校容和校园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以及校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服务实体负责校容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等服务的实施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校容和共同维护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校园内各部门以及经营网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总务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一切部门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校园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学院内的各项公用设施应统一规划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学院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影响校容和危及安全的,由总务处责成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及时按有关规定整改或拆除。

第七条  学院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校容和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  在校园内设置的广告、横幅标语、阅报栏、宣传栏须报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校园内设置路牌、雕塑小品、亭棚、临时性宣传设施须报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陈旧过时的广告、标语等,发布单位应及时自行组织清除。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总务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路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施工中不得损坏破坏道路、绿地、树木。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并恢复绿地。破挖道路必须做好临时通道的疏通工作,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总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张贴。一经发现,责成有关责任人,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拉绳,或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及悬挂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绿地上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有序地停放在道路及广场上的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校容和安全物品。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不良行为外,并依法查处其违章行为。

(一)损坏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化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的;

(二)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四)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

(五)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校容的其他广告。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六条  家庭装修、楼宇内改造垃圾须袋装并及时倾倒到指定的地点。严禁将垃圾向户外、阳台外、楼道、平台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出校园,若需临时堆放的,须报总务处同意。

第十八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运输,按合肥市垃圾清运规定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迁移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环卫设施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总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凡未经规划许可,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总务处联合保卫处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不良行为外,并依法查处其违章行为。

(一)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施工工地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恢复绿地,影响校容环境卫生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五)在校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发生遗撒、泄漏,未及时清理的;

(六)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七)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校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其它有损坏卫生的行为等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校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