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01

2019年3月5日经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会议修订)

 

为规范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目标,规范学院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保障学院可持续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院是由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学院规划到2020年在校生规模稳定在5000人。

第三条 学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269学院官方网站:http://gdxy.hfut.edu.cn/,邮政编码:231135。

第四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七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立足安徽,面向华东地区,依托行业,服务城乡,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管理学院领导班子;

(二)审批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三)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投资、办学收入、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学院续存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五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学院依法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或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的股东委派产生,共5人组成,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推荐3人,其中2名董事会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推荐2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

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讨论一般事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学院合并、分立、终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依法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任免院长、副院长及中高层管理人员。院长由学院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同意后聘任。解聘程序相同;

(三)为学院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四)依法制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决定学院发展方向,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方案、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工资福利方案、重要奖惩事项等;

(六)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并给予审议、考评;

(七)审议批准学院国内外有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联合办学事宜;

(八)决定聘任对学院有杰出贡献或重大资助者为名誉院长等;

(九)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重大事项,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十)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经董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学院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院长,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股东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利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1名。院长由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院长可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依法办学;

(二)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具体规章制度;

(四)拟定和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和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副院长、中层干部,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八)根据奖惩规定对师生员工进行奖励或处分;

(九)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院长通过校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上述职权。校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等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副院长2-4名,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副院长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章 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拟订教学计划;自编、选用教材,并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定教师职称资格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发展委员会,负责学院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研、讨论和方案拟定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以及与国内外学校的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聘任教职员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工作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校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产;

(三)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追求高水平研究;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录取并且取得入学资格,在学院注册并且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以学习为要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公正地获得学院提供的各项服务、机会,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依照学院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

(四)追求卓越的学业水准,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学院积极为学生团体开展健康有益活动、参与学院治理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是团委领导下群众团体,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订《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院从事学术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院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章 党群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委隶属于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党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其他社团,各社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各项规定,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员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七条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六十八条 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须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股东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股东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股东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审批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董事会、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4.章程经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股东会审定、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学院股东会批准,启动章程的修订:

1.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2.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的;

3.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的;

4.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5.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的;

6.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七十四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